案情简介
年6月27日14时许,在苏尼特右旗赛汗塔拉镇,张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与王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盆骨骨折和肝脏受损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张某由于病情严重医院抢救治疗,花去医疗费9万多元,还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张某来到苏尼特右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此案件指派“1+1”法律援助律师潘鸿宇代理。
办案过程
鉴于张某家庭经济困难,伤情较重,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潘律师认为张某属于工伤,在得到交通事故赔偿之外,还可以得到工伤赔偿,但是通过诉讼和劳动仲裁程序繁琐,时间较长,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通过调解方式能够及时得到赔偿金是处理此案上策。潘律师先来到交警大队和警察一起反复地给双方调解,终于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张某获得7万余元赔偿金。为了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潘律师又找到张某打工的公司调解工伤赔偿事宜,经过向公司老板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公司开始仅仅愿意给付5千元作为补助,潘律师不厌其烦地给老板做法律宣讲,讲明法律责任,最后公司愿意赔偿4万6千元,在苏尼特右旗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工伤赔偿协议》。
至此该案件可以画上句号,为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调解协议申请苏尼特右旗法院司法确认,各方拿到法院确认书后,案件办理完毕。此案是苏尼特右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第一件司法确认案件,受到当事人的满意评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办案感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制度是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调解不仅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迅速解决,而且减轻法院的诉累。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但反悔,调解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这样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损害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当事人不再去相信调解。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经过司法确认后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更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某即时得到赔偿金,省去了诉累,节省时间和精力,虽然放弃一些利益,综合分析利弊得失,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有利于当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是行之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的好方法。
编辑:刘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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