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住建局在“三问”活动中,针对我旗赛汉塔拉镇气温变化实际情况,参照相邻旗县供热起止时间,应赛汉塔拉镇内热用户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天气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现已完成听证会的有关程序,决定延长供热期。现将延长供热期及缴费情况公示如下:

1、供热时间为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2、居民住宅、商业用房在延长期内缴纳20天供热费;

3、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缴纳延长1个月全额供热费;

公示时间:年9月18日至年9月28日(七个工作日)

联系-

苏尼特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9月18日

制作\张敬

编审\霍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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