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二条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巩固和运用“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成果,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市域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特制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二条保障举措。
01
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等犯罪;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侵犯“草原品牌”、“民族品牌”的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让民营企业对司法公正有更多、更具体、更直接的获得感。
02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批捕、起诉条件,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一般不批准逮捕。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03
加强对经济犯罪侦查权的监督。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选择性执法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严防将民事纠纷当做刑事案件来办。
04
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涉企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打击虚假诉讼,惩治和预防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逃避债务或获取优先受偿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稳定的营商环境。强化民事执行监督,重点监督超标的查封、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追加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推进劳资权益双向保护,坚持保障企业产权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助力构建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
05
加强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涉企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监督,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防止和纠正公权力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06
加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结合本地区特色,深化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在草原生态资源保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乡镇经济健康绿色发展等领域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和不履职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法治宣传,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健康协调发展理念。审慎启动涉企公益诉讼。推动企业在诉前停止公益侵害、履行补偿赔偿等法定义务,探索通过延期缴纳、分期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促使其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07
加强对民营企业家涉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活动监督和服刑期间的权利保障。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侵犯产权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家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被限制或者剥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依法保障其在服刑期间行使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08
加强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对损害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领导包案、快速流转、优先办理,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发现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线索的,检察服务中心及时进行登记、汇报,第一时间对接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发挥律师第三方作用,积极推进律师参与涉企业经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09
健全检企服务对接机制。检察机关与工商联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完善定期会商、信息互通等机制平台,联合开展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专项活动。研究制定重大检察决策和改革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工商联、企业家的意见,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提示函等形式,帮助企业找准管理风险点和制度缺陷,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
10
建立完善备案审查机制。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除作出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外,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其他重大敏感案件、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等,及时报盟检察分院备案审查。
11
深化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深化服务民营经济活动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积极开展“法治进企业”普法宣传,帮助和促进民营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利用检察新媒体平台,加大对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活动的宣传引导力度,增强释法普法效果。
12
积极接受各界监督。在办理涉民营企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联意见,注重从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合理采取处理措施。对办理的案件拟进行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的主动邀请工商联人士、民营企业代表参加,符合公开听证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工商联、民营企业家、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业人士参加听证会,充分化解矛盾,释法说理,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内蒙古苏右检察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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